服务期是指 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如专项培训等)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这种特殊待遇可能包括专项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并且用人单位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服务期通常以5年期居多,但也可以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服务期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投资,确保劳动者在培训后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为单位提供劳动,从而弥补用人单位在培训过程中的支出。同时,服务期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因为劳动者在服务期内通常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应当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一是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二是如果服务期较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