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拘传是指 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主要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例如在涉及赡养、抚育、扶养等案件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适宜调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和合理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在此期间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拘传与拘留不同,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适用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而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其强制力相对较轻,且可以多次适用,对被执行人在心理上造成的影响较大。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明确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尽量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不主动到庭,则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传到庭。拘传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