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法院今天通报涉消费欺诈典型案例。法院介绍,除网络购物外,电视购物也是主要的电子购物形式,受众群体以中老年人居多,一些商家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引发纠纷,涉及消费欺诈提出“退一赔三”诉请的纠纷案件频发。
周某观看电视营销节目时,发现某公司在节目中宣称:真钻机械金表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周某便通过电话热线,以7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手表。收到手表后,周某发现鉴定证书记载的手表黄色部分仅为表面金,并非节目中宣称的实心足金。另外,该公司拒绝提供“原装进口”的报关单等进口审批手续。周某认为,该公司在节目中宣传的手表与实物严重不符,构成消费欺诈,于是诉至法院。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交付的手表应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相同。被告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并在庭审时自认此项事实,但邮寄到原告手中的手表仅为表面金,被告该项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法院判令周某退还两块金表,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款。
另一位原告朱某花费19800元,购买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视购物渠道销售的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共计26枚,其中含壹角8枚。后原告得知升值空间大的是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共计27枚,其中含壹角9枚,即大全套比小全套多1枚藏品“背绿水印”壹角,原告又以792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大全套,但收到的商品中仍然缺少“背绿水印”壹角1枚,实际与小全套相同。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向被告主张3倍赔偿。被告称因工作上的失误错发产品,并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以投资为目的,在购买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后,得知售价高、藏品数量多的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更具有投资价值,则购买了大全套。原告购买前已获知商品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信息,被告并无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且大全套的售价、藏品数量等信息,无需专业知识即可辨别,原告获知商品信息后出资购买,并非被告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被告不应承担3倍赔偿货款的法律责任。但考虑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问题,为原告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存在违约行为,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主任王华伟介绍,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加,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的维权案件日渐增多。法院严厉打击电视购物模式下的消费欺诈行为,妥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电视购物以其现场感染力和便捷的订购方式吸引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电视购物合同可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者在某个时段、某个电视台播放产品广告,从而使消费者产生特定认识,进而购买广告中的商品,消费者凭借商家的广告说明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一致来判断标的物质量是否达标。比如,卖家交付的商品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并不相符,该项行为便构成欺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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