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对法律规定的灵活应用,以适应具体情况的需要。行政裁量权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行政事件的处理已有硬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种裁量也称为法规裁量。
当法律对行政事件的处理没有明文规定,或仅有原则性规定,或规定在多种形态的范围内时,行政机关有权自行选择处理方式。这种裁量又称为便宜裁量。
行政裁量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处罚种类和处罚方式的选择。
行为方式方面: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可以根据法理或事理进行自由裁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裁量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违背法律的实施目的。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羁束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裁量性行政行为,一般不予审查,只有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或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时,才进行审查。
通过行政裁量,行政机关能够更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