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为通常指的是由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管理和使用的财产或行为。具体来说,以下财产和行为可以被视为集体所为: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通常也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的资金。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决策。
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这些财产和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由集体成员共同拥有,并由集体组织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集体成员通常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并共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