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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人包含以下几类:

未成年人父母: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看护人。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担任看护人。

兄姐:

在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兄姐可以担任看护人。

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

在法定看护人无法承担或有特殊情况时,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可以担任看护人。

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无能力监护时,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担任看护人。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如其他监护人均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会介入担任看护人。

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

根据具体情况,这些人员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看护人。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确定看护人需要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并遵循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看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