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人包含以下几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看护人。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担任看护人。
在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兄姐可以担任看护人。
在法定看护人无法承担或有特殊情况时,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可以担任看护人。
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无能力监护时,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担任看护人。
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如其他监护人均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会介入担任看护人。
根据具体情况,这些人员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看护人。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确定看护人需要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并遵循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看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