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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故意杀人案件时,需要收集以下类型的证据:

物证

作案工具,如刀、枪、棍棒等。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

现场留下的痕迹,如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等。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书证

被害人生前留下的文字材料或邮件等。

证人证言

目击者或知情人的指控或陈述。

受害人陈述

受害人就其遭遇发表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审讯中的供述及辩护。

鉴定意见

法医鉴定,包括尸体、活体、血迹、毛发等的鉴定。

物证理化鉴定,如毒物、微量物等的鉴定。

刑事技术鉴定,如痕检、文检等。

尸源DNA鉴定。

其他相关鉴定,如价格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等。

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证明故意杀人案件事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