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故意杀人案件时,需要收集以下类型的证据:
作案工具,如刀、枪、棍棒等。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
现场留下的痕迹,如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等。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被害人生前留下的文字材料或邮件等。
目击者或知情人的指控或陈述。
受害人就其遭遇发表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审讯中的供述及辩护。
法医鉴定,包括尸体、活体、血迹、毛发等的鉴定。
物证理化鉴定,如毒物、微量物等的鉴定。
刑事技术鉴定,如痕检、文检等。
尸源DNA鉴定。
其他相关鉴定,如价格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等。
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证明故意杀人案件事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