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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是 360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2017年增票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需要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