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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赔偿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评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例如,十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丧葬补助金:

若因工伤导致死亡,家属将得到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若因工伤导致死亡,供养亲属将得到抚恤金。

这些赔偿项目涵盖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生活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具体赔偿标准需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和伤残等级鉴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