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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行为应当由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措施可以由以下机关实施: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但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可以实施扣押行为。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也可以实施扣押行为,并由本院执行。

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也有权实施扣押措施。

税务机关海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有权实施扣押措施。

因此,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必须是依法具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实施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