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长于15日,则当事人应按照该决定书所载明的期限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短于15日,则当事人应按照15日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此外,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除非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中明确了其他期限,并且该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