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诈骗需要以下证据:
包括骗子使用的作案工具、骗来的钱或物品等实体物质及其留下的痕迹等。
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这些文件能够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及经济损失。
如果有目击者或其他人能够证实诈骗行为的经过,其证言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详细描述诈骗行为的过程、手段、结果等。
犯罪嫌疑人就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揭示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等关键信息。
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如对伪造文件的鉴定、对电子数据的鉴定等。
包括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如通话记录、视频录像、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及其手段。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