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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请求保险公司说明保险条款的权利: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予以说明,以确保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理解。

知情权: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有义务如实告知投保人重要事项。

选择权:

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公平交易权:

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有充分协商的机会,互相尊重,最终达成双方认可的保险条款。

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请求退还保险费的权利:

对于已经交纳保险费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宽限期:

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故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宽限期内(一般是60天)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犹豫期: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仍可以“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一般为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

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应明确指定受益人及其保险金分配比例,以确保保险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保单贷款:

投保人可申请借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申请保单贷款来交纳应交的保费,贷款期间保障内容不受影响。

保单复效:

如果保险合同因未按时缴纳保费而中止,投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复效期内(通常为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缴保费和利息,申请保单复效。

索偿期: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应在法定时效内(人寿保险为五年,其他保险为两年)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权益:

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并在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还可以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救治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等。

受益人的权益:

受益人有权在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获得保险金。

这些权益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公平、透明,并能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这些权益,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