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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的计费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交通费”可以理解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无法正常使用其车辆,从而产生的乘坐替代性交通工具(如打车)的费用。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涉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费用赔偿。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打车不付车费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