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的计费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交通费”可以理解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无法正常使用其车辆,从而产生的乘坐替代性交通工具(如打车)的费用。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该解释涉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费用赔偿。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打车不付车费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