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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这种征税现象可能发生在同一税种上,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税种上,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征税。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

针对同一所得,位于不同国家的公司和股东分别被征税,造成征税的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纳税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纳税人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这可能是基于收入来源管辖权或居民管辖权。

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通过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来协调彼此的税收关系,这些协定通常包括税收有效性和分布的原则。此外,各国还采取各种方法来减轻或免除重复征税,例如免税法、扣除法、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等。

国际重复征税对全球贸易和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贸易成本,并削弱了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都在努力寻求单边或双边减轻和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