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负责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并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审批。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参与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审查。
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水务、文旅、地震、林草、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部分地区通过建立视频监管平台对农村自建房施工现场进行实时在线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建房人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并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农村建房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