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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能进行调解:

1. 特别程序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 督促程序案件。

3.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4. 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5.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6. 刑事案件。

7.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8. 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案件。

9. 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10.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11. 以票据或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12.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

13.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14. 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15. 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等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

16. 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案件。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是否适用调解,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