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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工作是由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具体来说,征收主体只能是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是开发商或其他组织。在征收开始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等文件。

此外,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永久基本农田;

2.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征收部门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这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保被征收人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工作是由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负责的,具体执行部门可能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