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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人,即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房屋使用权

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要求维修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改善与增设他物的权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拆迁安置权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租金与费用透明度权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明确告知各项费用情况,确保租金和其他费用的透明度。

合同公平权

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合同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这些权利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居住和使用需求,使其能够安心地使用租赁房屋,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相应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