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对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出失权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发出失权通知。
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就公司是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做出决议。
对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对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事项做出决议。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报酬请求权。
签名权,包括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这些职权确保了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既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又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董事职权清单,明确董事的权力范围和决策流程,以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