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碍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如可能毁灭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或者引起同案犯逃避,从而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情形在《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71条中有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情况下,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可能被视为有碍侦查:
被逮捕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且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这种情况下,如果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从而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人员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无法通知的情况,例如被逮捕人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此外,如果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也可以视为无法通知。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并据此决定是否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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