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并且行政机关受理了申请并进行了调解。
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并且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如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发布《拆迁通告》,进行入户调查、公示评估结果、送达评估报告,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发放、领取补偿款。
拆迁前必须公示拆迁信息,包括拆迁原因、期限、范围、安置办法等,并在征收范围内广为张贴,确保被拆迁人了解拆迁事项。
构成强制拆迁的条件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理由。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