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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能力,也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 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证据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法院才能够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能力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性:

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的,并且具备法定形式和合法来源。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或来源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质证:

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具有证据能力。

举证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具有证据能力,除非属于“新证据”。

其他限制:

某些证据可能因特定条件或法律规定而受到限制,不具备证据能力。

总结来说,证明能力是证据被法院接受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前提条件,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质证过程以及举证期限等多个方面。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证据材料,才能具备证据能力,并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