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 员工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权益,确保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供足够的通知期,并考虑员工可能的经济困难。
建议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仔细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培训需求,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