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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应当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则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简而言之,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是:

第一审人民法院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建议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选择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进行申请,以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