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通常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某市拆迁办对张某的房屋作出拆迁决定,张某可以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该决定最初由西城区的拆迁办作出。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如果张某因市拆迁办的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他可以选择向市拆迁办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张某的房屋位于朝阳区,他应当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为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诉讼提供了灵活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法院的审判职权。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不动产案件,可以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