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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也称为 专利权穷竭,是指 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专利权用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销售权用尽:

当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首次销售专利产品后,该产品的销售权即用尽。

使用权用尽:

在专利产品首次销售后,任何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再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

控制权用尽:

专利权人不再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具有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等方面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侵权性排除:

在专利权用尽的情况下,任何人对专利产品的上述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而不适用于专利方法本身。此外,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实施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应用时需要参考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专利权用尽原则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确保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同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