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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应具有以下权利:

生存权:

幼儿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

发展权:

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的发展。

受保护权:

保护幼儿免受歧视、剥削、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护。

参与权:

幼儿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权等。

受教育权:

幼儿享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

幼儿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隐私权:

幼儿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具体权利。

民事活动代理权:

幼儿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包括民事活动代理权。

休息娱乐权:

幼儿享有休息和娱乐的权利,保障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放松和娱乐。

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幼儿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劳动,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幼儿在身体、心理、社会和精神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保护和促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并为未来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