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应具有以下权利:
幼儿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
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的发展。
保护幼儿免受歧视、剥削、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护。
幼儿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监督权等。
幼儿享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
幼儿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幼儿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具体权利。
幼儿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包括民事活动代理权。
幼儿享有休息和娱乐的权利,保障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放松和娱乐。
幼儿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劳动,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幼儿在身体、心理、社会和精神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保护和促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并为未来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