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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折征代金是指 征收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实物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价格折算成金额,以货币形式征收。这种征收方式以粮食“倒三七”比例价计算,即按照国家原统购粮食价格的30%和原超购粮食价格的70%的比例计算出的综合平均收购价格。

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的征收原则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或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征收。这种改革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使农村信贷结构发生变化,粮食种植业贷款比重下降,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乡村工业以及第三产业贷款比重上升。

1985年,国家开始实行农业税折征代金,取消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对植物油料分地区、品种逐步实行这种方法。折征代金的计价标准根据各地主要粮食品种生产情况制定,例如淮河以南水稻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为十五元三角至十五元七角。

综上所述,农业税折征代金是一种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的征收方式,按照特定的比例价格折算,以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