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唤犯人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警察在执行传唤时,必须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需要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传唤结束时填写结束时间。
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口头传唤,并需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传唤可以通过书面传唤或口头传唤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和拘传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12小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可以延长至24小时。
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警察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除非无法通知。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询问查证,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以上步骤均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注意的是,传唤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等,并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