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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入是指 将个人取得的各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加以合并计算作为计征所得税依据的综合性收入。这一定义体现了纳税人的全面负担能力,涵盖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包奖、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多项应税收入。

具体来说,综合收入包括以下几类:

工资、薪金所得: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劳务报酬所得:

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座、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等劳动收入。

稿酬所得:

包括写作、编辑、翻译等获得的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包括使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特许权利所获得的收入。

经营所得:

包括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

财产租赁所得:

包括出租财产所获得的租金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

包括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

偶然所得:

包括中奖、中彩等偶然获得的收入。

综合收入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各项收入合并计算,然后减去相关费用和扣除项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综合收入的概念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从而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