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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参加选举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同时也有权被提名为候选人并当选。

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方法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能够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建议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