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类型是指因作品形成的情况不同,各国的版权法根据版权归属具有特殊性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这里的文字是广义的,包括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形式表现的文章、图书、说明书、翻译、论著等。但应注意的是,文字的书写方式并不影响文字作品的性质,比如,它可以选择打印、书写等形式。当然,如果手写形成了美术字,则其为美术作品。
包括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其特征在于即时性和口头性。以文字或者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即兴的作品,以及事先准备的演讲稿进行的宣读都不是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主要体现为听觉的、时间的、流动的艺术,它以语言为表现手段,以声音为载体,有感而发、即兴完成、转瞬即逝,并以口述为原始表现形式。
包括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其基本表现手段为旋律、和声和节奏。音乐作品可以以乐谱或者非乐谱的形式出现,包括配词和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独创性的组合。
包括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包括喜剧、悲剧、独幕剧等形式。
包括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通过连续的动作或动作组合、表情、姿势所表现的作品。
通过身体技巧、力量、平衡等表现的作品。
包括绘画、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计、建造的作品。
通过相机等设备捕捉的图像作品。
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通过影像和声音来表现的作品。
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些作品类型在各国版权法中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但上述分类是比较通用和常见的分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