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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通常使用法律文书是“延期审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