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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是指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书面或口头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和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申请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不妨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自愿性: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没有人可以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合法性:

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裁定程序:

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此外,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包括:

1.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7. 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