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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不明确,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的法院选择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军人一方的驻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的离婚案件,可以由被告在中国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原告在中国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者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一般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便利性

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之内,基层人民法院能够提供及时解决离婚纠纷的便利。

在实际操作中,您应当前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进行离婚诉讼的立案。立案大厅会对您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