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裁判财产执行规定》第11条第1款,如果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如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取得赃物,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如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如果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从冒名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认识不一,但通常认为善意取得仅适用于物权公示错误之情形。
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等,这些物品因其特殊性质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某些动产如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在转让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登记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财产被查封后,其处分权受限,因此即使第三人善意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的人并不因善意而取得所有权,而应履行义务并返还给失主。
包括赃物、遗失物等,这些物品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这些登记制度已经为原权利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在上述情形下不适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