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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一系列权利,具体包括: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其他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允许著作权人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或其他方式行使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