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 有期徒刑可以吸收拘役。具体来说,当一个人因犯多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执行刑罚时仅执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拘役。这一原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此外,当一个人因犯多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拘役和管制时,拘役刑将被执行,而管制刑则不再执行。这是因为管制并不涉及对犯罪分子的关押,仅仅限制了其一定程度的自由,并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在并罚时,拘役作为较为严厉的刑罚被优先执行,管制则在拘役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
这种吸收原则有助于确保刑罚的连贯性和公正性,同时也符合刑罚的最终目的,即教育和改造罪犯。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