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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民事案件

民事起诉书(根据被告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原告签字或盖章)。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供查验。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例如借条、合同等)。

填写送达回证和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

如委托他人诉讼,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如委托律师诉讼,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刑事案件 (公诉案件):

检察院的起诉书一份。

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证明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委托代为起诉的,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

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行案件

原审法官签字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送达回证签字。

执行申请书。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书。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受理案件通知书,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只需把上面“调解书”换成“公证文书”即可。

建议

提前准备:

所有材料应当提前准备齐全,以避免立案时因材料缺失而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