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可以扣留车辆: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如无证驾驶、酒驾、使用安全带卡扣等。
建议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上述违法行为,以减少车辆被扣留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