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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可以扣留车辆: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伪造、变造或冒用证件: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投保交强险: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超载: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被盗抢嫌疑: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拼装或报废嫌疑: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运输剧毒化学品未申请通行证: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收集证据需要: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其他违法行为:

如无证驾驶、酒驾、使用安全带卡扣等。

建议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上述违法行为,以减少车辆被扣留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