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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通过后,共经历了五次修订,以下是每次修订的具体时间和详细内容:

1988年4月12日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

修改了土地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

明确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农、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以适应提高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规定“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1999年3月15日

确认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

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将宪法第28条“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

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

2018年3月11日

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