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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包括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获得经济资助权: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获得学业证书权: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的权利,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学生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学生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继承权:学生依法享有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受赠权:学生有权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学生享有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其他权利

申诉起诉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参与民主决策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和社会的民主决策,包括参加学生会、社团活动等,发表演讲、提出建议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公正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权利实现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