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中,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以同一事项向受理、办理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的,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跨越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反映的或者在非信访指定场所提出诉求的,不予受理。
可以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信访程序处理的范围。
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未逐级走访的信访事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都不予受理。
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
建议:
信访人应当遵循《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逐级走访,合理表达诉求,避免重复和越级信访。
对于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问题,建议优先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