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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原则

程序上的自愿:法院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及是否进入调解程序,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实体上的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

合法原则

程序上的合法: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方式、步骤、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实体上的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密原则

诉讼调解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调解活动及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对外公开。当事人还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订立保密条款以保证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被公开。

灵活原则

调解活动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法院调解的基础,旨在保障调解的公正性、自愿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