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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和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是 违法行为,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八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穿着和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具体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者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受到刑事追究。建议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警察的形象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