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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作案工具:例如打火机、火柴、燃料罐等。

被烧毁物残骸:火灾后留下的物品碎片、灰烬等。

火灾现场残留物:例如烟熏痕迹、热量残留等。

书证

犯罪计划:例如纵火计划书、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

通讯记录:电话记录、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专家对物证、书证、现场等进行鉴定后得出的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后制作的笔录。

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火灾现场的监控录像、照片、音频等。

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还原和公正裁决。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非常重要,没有证据的放火案件无法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