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残疾人有一系列优惠政策,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可以免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不包括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时,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各地政府为领到汽车驾驶证的残疾人发放一次性驾驶技能补贴,金额在500-2000元之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是国家燃油税改革后的一项优惠政策,针对肢体残疾人。
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
城市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给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有条件的城市将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或发放额外补贴。
拆迁安置时,对残疾人户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照顾。
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有资格获得护理补贴和困难生活补贴。
三级和四级轻度残疾人根据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低保和困难生活补贴。
残疾学生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或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事业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得到保障,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相关管理规定。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旨在通过多种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建议残疾人及其家庭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更多的实际帮助和支持。